关于加强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等重大活动期间寄递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2015-08-17
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2015年世界田径锦标赛、西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纪念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顺利举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寄递企业应当加强重大活动期间寄递物品安全管理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是寄递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完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提高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要严格遵守寄递渠道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收寄验视和禁限寄物品管理规定,严把收寄关口,防止各类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要积极配合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为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于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当地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对于用户交寄的信件,寄递企业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用户开拆,检查其夹寄的其他物品,但是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对于用户交寄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物品,寄递企业应当当面验视内件,确认安全并加盖收寄验视戳记后方可收寄。对于国家明令禁止寄递的物品、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如不明机电装置、粉末、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寄递企业不予收寄。用户拒绝验视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重大活动期间实行实名收寄制度,除信件、已有安全保障机制的协议客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外,寄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相关身份信息后方可收寄。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拒绝登记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8月20日至9月5日期间,对各地寄往北京市的邮件、快件实行实名收寄制度。8月20日至9月12日期间,对各地寄往西藏自治区的邮件、快件实行实名收寄制度。9月15日至10月3日期间,对各地寄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邮件、快件实行实名收寄制度。 二、寄递企业应当做好重大活动期间违禁物品截堵工作 寄递企业要着重加强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等重点违禁物品的查堵力度,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干扰重大活动顺利举办。对8月25日至9月5日期间寄往北京市的邮件、快件,8月25日至9月12日期间寄往西藏自治区的邮件、快件,9月20日至10月3日期间寄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邮件、快件,要提高安检等级,实行100%通过X光机安检,并在邮件、快件总包或者散件上加盖或者粘贴“安检”标识;无“安检”标识的邮件、快件一律予以退返,不得给予投递、派送。北京市和西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重大活动期间对低空慢速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行地面管控措施,对“遥控地雷”、“炸弹闹钟”玩具等物品实行寄递管制,各地寄递企业不得收寄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及其零件、“遥控地雷”、“炸弹闹钟”玩具等物品。 三、社会公众应当遵守重大活动期间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确保寄递物品安全是寄递企业和公众用户的共同责任。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当依法正确使用寄递服务,遵守禁限寄物品管理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用户违反国家规定,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户在交寄物品时,应当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配合寄递企业做好收寄验视工作,并按照实名收寄管理规定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寄递企业登记相关信息。 四、政府部门应当强化重大活动期间寄递渠道安全监管 各级邮政管理、公安和国家安全等政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重大活动期间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协作,加强宣传教育,严格落实责任,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反寄递渠道安全管理规定和重大活动期间寄递物品安全管理要求的企业和用户,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寄递企业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禁限寄物品管理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寄递企业、用户和有关责任人员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国家邮政局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2015年8月12日
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禁寄物品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禁寄物品监督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寄递企业要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对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寄递企业收寄时必须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 二、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寄递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二)泄露国家秘密的;(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寄递企业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等的非法宣传品、出版物、印刷品,应及时报告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进出境邮件、快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五、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等信息,主动配合寄递企业开展内件验视工作。 六、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快件。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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