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通告 2018-06-06
为了规范快递末端网点管理,促进快递服务便捷惠民,推动快递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国家邮政局 2018年5月28日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一)开办者营业执照; (二)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快递末端网点场所的图片资料; (四)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属企业法人的授权书。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开办者撤销其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或者合作终止的,开办者应当提前5日通过信息系统告知原备案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或者快递末端网点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关闭的,由原备案机关注销备案。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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